文章摘要: 1、 施工單位對建筑質量承擔質保責任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第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建筑工程實行質量質保制度?!督ㄖこ藤|量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明確規(guī)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質保期,如果在最低質保期內(nèi)出現(xiàn)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。2、商品房購房人
1、 施工單位對建筑質量承擔質保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第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建筑工程實行質量質保制度?!督ㄖこ藤|量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明確規(guī)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質保期,如果在最低質保期內(nèi)出現(xiàn)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。
2、商品房購房人也可以向住房出賣人追究責任
對商品房購房人來說,直接找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賠償非常費時費力,所以在《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,規(guī)定了可以向住房出賣人追究相應責任,包括要求修復或者要求解除住房買賣合同。住房出賣人承擔責任后,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。
1、因住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,或者住房交付使用后,住房主體結構質量經(jīng)核驗確屬不合格,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。由于住房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使用的安全性,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過高,買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。
2、對住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,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,法律容許購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。
當然如果買受人認為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,并承擔由于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,更為合算時,也可挑選要求修復。
3、 對于其他質量問題,由于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,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并賠償損失,不可要求退房。當然對于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點,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(fā)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點而造成的住房價值的貶值損失,可依法申請委托有關估價機構對住房進行差值評估,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。
交房之后住房出現(xiàn)問題應該找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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