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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開發(fā)商要承擔責任嗎

發(fā)布時間:2023-12-06 19:42:22 來源:互聯(lián)網 分類:房屋買賣知識

文章摘要: 如果確實由于疫情原因,造成開發(fā)商無法按期交房,原則上開發(fā)商可以主張免除違約責任。因為這次疫情的出現(xiàn)、蔓延屬于不可預見、不可避免、不可戰(zhàn)勝的客觀因素,在一定時期內屬于不可抗力。關于延期交房要注意以下幾點1、因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按時交付,開發(fā)商可

如果確實由于疫情原因,造成開發(fā)商無法按期交房,原則上開發(fā)商可以主張免除違約責任。因為這次疫情的出現(xiàn)、蔓延屬于不可預見、不可避免、不可戰(zhàn)勝的客觀因素,在一定時期內屬于不可抗力。

疫情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開發(fā)商要承擔責任嗎

關于延期交房要注意以下幾點

1、因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按時交付,開發(fā)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。但開發(fā)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,減輕業(yè)主的損失,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造成損失擴大,購房者可以主張進行賠償。

2、開發(fā)商因疫情原因造成的不可按期交付,應提供相應的影響交付的相關證據,例如政府發(fā)布的延遲復工的相關文件、公司停工通知、施工人員因確診或疑似肺炎隔離的相關醫(yī)院證明,供應方無法按時供貨等情況證明。

3、還有,延遲交付的時間一定要合理,需要按實際情況開考慮,不可說延遲復工一月,延期交付一年,這樣是不合理的。

非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下開發(fā)商延期交房需承擔的責任

1、逾期不高于30日,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,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,合同繼續(xù)履行;

2、逾期高于30日后,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。買受人解除合同,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,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%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。

3、買受人要求繼續(xù)履行合同的,合同繼續(xù)履行,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,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。

《合同法》第二十七條: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,雙方經商議一致后達成書面協(xié)議。

第三十四條:乙方不可按期繳納承包金的,應承擔違約責任,支付當年租金5%的違約金,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。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關系的協(xié)議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

疫情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開發(fā)商要承擔責任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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